8月7日,沃格光电(603773)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及持股5%以上股东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在股份协议转让中未如实披露转让总价款及支付方式,导致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江西证监局拟对易伟华给予警告并罚款150万元,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00万元。沃格光电(603773)近日已经收获四连板。
告知书显示,经查明,沃格光电(603773)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将其持有的1180万股沃格光电(60377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至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沃格光电(603773)披露了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进展情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经查,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的实际转让总价款、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与沃格光电(603773)披露不一致,导致沃格光电(603773)2024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4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5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已按披露的转让总价款进行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江西证监局认为,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如实披露转让总价款、支付方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整改,认错认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拟决定:对易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