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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信披违规,ST新华锦被处罚,维权征集进行中

发布日期:2026-07-20 10:59:09   来源 : 财闻    作者 :量核研报    浏览量 :0
量核研报 财闻 发布日期:2026-07-20 10: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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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ST新华锦(600735)(600735.SH))发布公告,2026年7月17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2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华锦关联方情况

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集团”)持有新华锦43.27%的股份,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鲁锦集团100%的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鲁锦集团、新华锦集团为新华锦案涉期间的关联方。

二、新华锦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新华锦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经由中间方转至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导致新华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发生额1.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2%;2022年发生额5.6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21%;2023年发生额4.5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44%;2024年发生额为15.8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35%;2025年发生额为12.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新华锦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新华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1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华锦与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发生额1.15亿元、年底余额0.03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0.09%、0.26%;2022年1月至6月发生额1.98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2.97%,截至2022年6月余额全部归还;2022年发生额5.61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6.37%,年底无余额;2023年1月至6月发生额2.74亿元、余额1.8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01%、11.17%;2023年发生额4.54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9.95%,年底无余额;2024年1月至6月发生额6.29亿元、余额0.54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0.87%、3.51%。新华锦未依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针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资金占用余额,新华锦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调整方式为调增货币资金1.9亿元,调减其他应收款1.9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比例为8.24%,新华锦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6年4月20日,所涉占用资金已通过货币形式全部清偿完毕。新华锦在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4年全年和2025年上半年的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新华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综合占用资金已通过货币形式全部归还、部分当事人主动报告青岛证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追索被占用资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青岛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5万元;二、对新华锦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处以罚款610万元;三、对新华锦董事长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40万元;四、对时任新华锦集团总裁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20万元;五、对新华锦总裁孟昭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5万元;六、对时任新华锦财务总监程雁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5万元;七、对时任新华锦总裁盛强、时任新华锦财务总监曹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八、对时任新华锦董事会秘书王燕妮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万元。

维权索赔预征集已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ST新华锦(600735)(600735.SH)的维权预征集区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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