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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晟科技因重大诉讼披露滞后收警示函,三名高管同步记入诚信档案

发布日期:2026-06-16 16:17:19   来源 : 经理人    作者 :量核研报    浏览量 :0
量核研报 经理人 发布日期:2026-06-16 16: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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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16日,国晟科技(603778)(603778)发布监管公告,公司连同董事长吴君、总经理高飞、董秘张昆一同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相关主体违规记录全部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核心事实

此次处罚源于一笔大额买卖合同纠纷:国晟科技(603778)与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涉诉金额达5184.62万元,该笔诉讼标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超过10%,属于规则要求必须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2026年4月24日对外披露当期累计诉讼、仲裁公告时,刻意遗漏该案件,未完整公示相关风险;直至5月22日才补充披露,存在明显信息披露不完整、披露严重不及时两项违规情形。

监管定性与处置结果

北京证监局认定,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到位;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直接经办高管,未能履职把关,一并追责。

监管处置措施:向公司、吴君、高飞、张昆分别出具行政警示函,全部违规行为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留存永久信用记录。

公司回应及经营影响

国晟科技(603778)同步表示,将全面对照监管要求开展专项整改,完善诉讼事项排查、信息报送与审核流程,强化高管及内控人员合规培训,杜绝同类披露疏漏再次发生。

公司明确,本次警示函仅为监管警示类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会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订单交付及财务运转造成实质性影响。

行业监管提示

单笔诉讼占净资产超10%属于重大披露红线,上市公司需完整梳理全部未结诉讼仲裁,按期足额披露;董事长、总经理、董秘承担信息披露主体责任,漏报、迟报重大风险事项,除公司收监管函外,高管个人信用档案将留存负面记录,对后续任职、资本市场履职形成长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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